福州新规!农村独栋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

福州房产资讯2 2021-06-24 08: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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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正式印发施行,并出台了《福州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及相关的规划、审批、建设管理作出一系列规定。它对福州乡村风貌和村民生活将有哪些影响?   符合7种条件可申请建房   《实施细则

近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正式印发施行,并出台了《福州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及相关的规划、审批、建设管理作出一系列规定。它对福州乡村风貌和村民生活将有哪些影响?

  符合7种条件可申请建房

  《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村民符合7种条件可申请建房,分别为: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改扩建住宅的;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8种情况不予批准

  ▲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

  ▲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其他方式转让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的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村委会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

  农村村民新扩建的住宅建设申请应自乡镇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办理林业、农用地转用等审批的期限除外)。农村住宅建设多层住宅以上(4层及4层以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

 原有住宅转让后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实施意见(试行)》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职责,应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强对宅基地申请人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家庭成员、住房状况、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有效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对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等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村民委员会应做好宅基地申请材料的收集、初步审核、公示及报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每户宅基地面积限80-120㎡ 农村自建独栋不超三层

  《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在层数和面积上,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3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在层高上,一层层高控制在4.8米以内,二层以上层高控制在3.3米以内,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4米,建筑屋顶原则上应按坡屋顶设计。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结构。

  鼓励集中新建村民住宅小区

  《实施意见(试行)》提出,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多渠道保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求。对具备条件且村民有积极性的地区,各县(市)区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以村为项目主体,集中新建村民住宅小区,实现户有所居。

  零星建房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鼓励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通过补偿、置换、调整等多种方式,加快盘活边角地、个人长期占而不建的宅基地等存量土地。

 按这些步骤操作,可以办证!

  《实施意见(试行)》要求落实农房建设全过程管理,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全面落实农房建设“四到场”制度。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施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

  村民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非法占地建住宅要限期拆除

  《实施意见(试行)》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要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涉及宅基地使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和报告“两违”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对“两违”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两违”管控,坚决发现一起、消灭一起,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要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对党员干部参与违建的(超高、超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红线等违反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内容),实行“零容忍”并严格追究责任。对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纳入信用“黑名单”,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违建房屋在处置完毕前,申请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手续,不予受理。

来源:福州日报、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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