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房屋不予补偿!仓山区2021年零星旧改项目补偿方案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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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仓山区2021年零星地块精准旧改项目(仓前街道68处D级危旧直管公房)紧急抢险搬迁补偿方案的告知书。内容显示,根据“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仓山区2021年零星地块精准旧改项目(仓前街道68处D级危旧直管公房)紧急抢险搬迁的公告”和《福州市城区零星地块精准旧改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导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搬迁范围内的房屋补偿方案予以公布。
具体搬迁补偿方案如下:
因仓山区2021年零星地块精准旧改项目(仓前街道68处D级危旧直管公房)紧急抢险搬迁的需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紧急抢险搬迁安置,现根据《福州市城区零星地块精准旧改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导则(试行)》《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一、补偿对象及方式
1、凡本项目范围涉及被评为D级危旧房屋的产权人或国有公房承租户列入补偿对象,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公房租赁凭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2、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异地现房安置,不实行货币补偿,若产权人或国有公房承租户自愿就近减少安置面积的,减少的安置面积可按安置房对接价进行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及2004年10月26日后建造的无产权房屋按现行征收政策实行货币补偿。
二、补偿原则
实行异地现房安置,不实行货币补偿:
安置房的标准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具体安置面积按被抢险搬迁房屋确权面积×被抢险搬迁房屋补偿均价的补偿总金额除以安置房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
三、建筑面积计算
1、被抢险搬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2、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3、被抢险搬迁房屋为国有公房,属成套单元房的,项目已通过首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以该幢房屋首次登记的测绘面积为准;未通过首次登记的以测绘单位按《房产测量规范》测绘面积为准。属民房的,公房租赁凭证未记载建筑面积的,可按计租面积×1.3,或使用面积+计租面积×0.08计算建筑面积。
四、公房搬迁补偿安置机制
1、 搬迁国有直管非住宅公房(实行标准租金),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由产权人和承租人各补偿50%的货币补偿款,装修(承租人投入)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承租人。
2、对于1998年12月1日前将国有直管或国有单位管理的办公用房、厂房等非住宅公房改作住宅并分配给干部职工居住使用,可视同住宅进行补偿安置,不得更名。
以上直管非住宅公房改作住宅,以及单位承租的住宅直管公房分配给干部职工居住使用的,经承租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放弃使用权并核定租住职工姓名、面积,报经市国房中心审批,职工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公(廉)租房、解困房、集资房、租住公房、租住公房已拆迁安置等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下同),可放弃公房产权给职工。国有单位自管的非住宅公房改作住宅并分配给干部职工居住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
3、国有直管公房(实行标准租金,下同)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承租人户籍在本市五城区(含正在参军、异地就学期间户籍迁出的),市国有房产中心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承租人,且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市国有房产中心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由租(住)户与搬迁实施单位签订协议搬迁。
4、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干部职工(以下简称干部职工)承租的单位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市国有房产中心管理,移交后的房屋参照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政策予以补偿,但承租人不得更名。
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其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其承租的单位房产,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放弃产权给该干部职工本人,产权人收回的补偿款参照市政府规定的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执行。
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其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其承租的所在单位房产系2013年10月1日前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职工大会表决等方式批准租住的,房屋征收时由所有权人提出放弃产权意见并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后,可放弃产权给该干部职工本人,产权人收回的补偿款参照市政府规定的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的150%执行。
属单位统建并经单位正式批准给干部职工作为住宅配套使用的座外杂物间,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放弃产权给承租人,放弃后与住宅合并进行补偿安置。
5、对于已领取住房工龄补贴但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含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仅此一处住房且其身份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的,经公房承租户本人及配偶具结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搬迁实施单位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有房产中心核实符合条件后,公房承租户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且承诺将本人(含配偶)住房工龄补贴款双倍退回后,视同其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允许其买断公房产权进行补偿安置。
对于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配偶在婚前按住房补贴发放条件及相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其家庭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仅此一处住房的,经公房承租户本人及配偶具结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搬迁实施单位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有房产中心核实符合条件后,公房承租户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且承诺将住房补贴款退回后,视同其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允许其买断公房产权进行补偿安置。
6、直管公房长期由承租人的成年直系亲属居住至房屋搬迁,该直系亲属的户籍在被搬迁公房内,搬迁公告时已年满18周岁,且该直系亲属(含其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自有私房(住宅和非住宅)、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提出更名申请的,经其家庭内部协商一致后,允许承租人更名至该直系亲属。更名后,更名人和被更名人均不得再享受任何住房补贴和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并出具承诺书。2013年10月1日后将户籍迁移进该处公房的,不按此项规定执行。
7、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市国有房产中心、产权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的,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或产权人与搬迁实施单位签订协议,租(住)户的补偿安置及搬迁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或产权人自行解决。
8、经审查,住宅公房承租人或其配偶已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产权单位应当收回出租的公房,由产权单位与房屋搬迁实施单位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承租人装修补偿(承租人出资装修的)、搬迁补助费。租(住)户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确无他处住房的,由产权单位提供相应房源给承租人继续承租。
9、涉及国有公房搬迁,公房承租户(含配偶)应在个人具结中如实申报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实际情况,搬迁实施单位按照“先签后审”的原则先与租户进行签约。
若公房承租户(含配偶)未如实具结,审查发现租(住)户及其配偶已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且承租人的成年直系亲属不符合更名条件等导致原协议无法生效的,属隐瞒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事实骗取补偿安置的,均按照《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清退租住的安置房。
房屋承租人或使用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由产权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不得放弃产权给承租人或使用人进行安置。
10、按住宅放弃公房产权的面积以承租人实际租住的面积为准,但不得超过承租人2009年12月31日前可享受的住房控制标准上限。
11、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按该项目所在片区住宅区位补偿指导价14600元/㎡的20%计算,即2920元/㎡。
五、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权利人具结、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单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住宅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至240平方米(含24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240平方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搬迁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搬迁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改房、自建房转让的按初始所有权人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直系亲属或胞兄弟姐妹共同住用的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住宅房屋,房屋征收决定(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时共同建造人(使用人)年满18周岁,户籍在征收范围内且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各自具有厨房、卧室等独立分户生活、居住功能,经分户各方共同具结并出具真实性承诺后,原则上可依据房屋结构按垂直成列或按整层据实分户,且分户后每户确权面积不得少于45平方米,少于45平方米的不予分户。
3、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村集体组织出资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70%给予货币补偿。
4、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以及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搬迁奖励。
5、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自行搬迁补助,装修不予以补偿。
6、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搬迁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7、2012年12月31日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不予补偿。
六、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机制
1、非住宅房屋征收原则上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实行货币补偿,具备产权调换安置条件的可实行产权调换,按双评估方式结算调换差价。
2、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为工业仓储厂房,于2016年5月1日《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施行前改为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的,认定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面积不得超过确权总建筑面积的15%(含已登记为办公用房部分);超出部分的面积仍按原用途认定补偿,未超过的按实际面积认定补偿。
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出资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货币补偿。
3、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动产登记机关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排名前列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排名前列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
(2)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排名前列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排名前列自然间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3)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排名前列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排名前列自然间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他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4)在2004年10月26日之后,将沿街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4、住宅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的,确认的营业性店面补偿面积可合并住宅房屋确权面积购买安置型商品房。
七、杂物间认定补偿办法
对于1984年1月5日前建造或具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可按杂物间建筑面积的50%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35%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给予补助。仅搬迁杂物间的,原则实行货币补偿。
八、补偿计价方式
(一)住宅用房
1、砖混结构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被搬迁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20319元/㎡;
2、砖木结构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被搬迁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20248元/㎡。
3、木结构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被搬迁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20189元/㎡。
4、安置房调换差价=实际安置的面积×安置房对接价-被搬迁房屋确权面积×被搬迁住宅房屋的补偿均价(砖混结构20319元/㎡,砖木结构20248元/㎡,木结构20189元/㎡),不含层次差价。
(二)营业性店面
被搬迁沿麦园路一层营业性店面房屋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补偿金额=抢险搬迁沿麦园路一层营业性店面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29221元/㎡+被搬迁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三)办公用房
被搬迁办公房屋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补偿金额=抢险搬迁办公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11089元/㎡+被搬迁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四)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非住宅房屋奖励:
1、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沿麦园路一层营业性店面2922元/㎡,办公用房1109元/㎡。
2、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另给予货币奖励:
沿麦园路一层营业性店面2922元/㎡,,办公用房1109元/㎡。
3、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搬迁店面、办公用房、厂房、仓储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确权面积每平方给予不超过100元的提前搬迁奖励。
被抢险搬迁房屋重置价标准及装修补偿标准等按《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榕政办[2013]100号文)执行。
九、签约期限
签约期: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十、安置房地点及对接价
杜园新苑,对接价11050元/㎡,市场评估价14500元/㎡;
霞镜新城,对接价16200元/㎡,市场评估价21433元/㎡;
飞凤水岸,对接价15100元/㎡,市场评估价17800元/㎡;
福湾新城,对接价10864元/㎡,市场评估价18100元/㎡;
葛屿新苑,对接价15190元/㎡,市场评估价18667元/㎡;
吉元小区南一片,对接价12320元/㎡,市场评估价19933元/㎡;
江边新苑一区,对接价14550元/㎡,市场评估价20000元/㎡;
江厦小区,对接价13277元/㎡,市场评估价21367元/㎡;
金建小区二期B标段(无电梯),对接价15100元/㎡,市场评估价16167元/㎡;
金建小区二期B标段(有电梯),对接价15880元/㎡,市场评估价18433元/㎡;
金建一期,对接价10934元/㎡,市场评估价21200元/㎡;
金闽小区(无电梯),对接价12002元/㎡,市场评估价17667元/㎡;
金闽小区(有电梯),对接价12419元/㎡,市场评估价19600元/㎡;
金山桔园二期景园,对接价12256元/㎡,市场评估价19833元/㎡;
金山桔园二期泰园,对接价12256元/㎡,市场评估价19833元/㎡;
金亭小区,对接价12444元/㎡,市场评估价17233元/㎡;
康宁佳园,对接价11475元/㎡,市场评估价16200元/㎡;
兰花园,对接价15000元/㎡,市场评估价17667元/㎡;
联建新苑,对接价15800元/㎡,市场评估价21100元/㎡;
临江新天地(无电梯),对接价15700元/㎡,市场评估价18833元/㎡;
临江新天地(有电梯),对接价16200元/㎡,市场评估价21000元/㎡;
龙津公寓,对接价12920元/㎡,市场评估价17500元/㎡;
螺洲新城,对接价13000元/㎡,市场评估价14800元/㎡;
浦口新城,对接价13000元/㎡,市场评估价16000元/㎡;
浦上生活配套房一期,对接价10768元/㎡,市场评估价16933元/㎡;
浦上生活配套房二期,对接价10768元/㎡,市场评估价16933元/㎡;
浦新小区,对接价11168元/㎡,市场评估价19500元/㎡;
齐安新苑(无电梯),对接价11603元/㎡,市场评估价17333元/㎡;
齐安新苑(有电梯),对接价12070元/㎡,市场评估价18400元/㎡;
上渡新苑二区,对接价15300元/㎡,市场评估价18200元/㎡;
上渡新苑三区,对接价15600元/㎡,市场评估价18267元/㎡;
盛景黄山,对接价11040元/㎡,市场评估价17200元/㎡;
双湖新城,对接价13900元/㎡,市场评估价18167元/㎡;
园山新苑,对接价15350元/㎡,市场评估价19800元/㎡;
金凤新苑,对接价14550元/㎡,市场评估价17600元/㎡;
洪塘新城,对接价14900元/㎡,市场评估价17000元/㎡
金霞小区,对接价10346元/㎡,市场评估价17800元/㎡
新梅家园(金亭小区二期),对接价12444元/㎡,市场评估价17233元/㎡;
园亭新村,对接价12283 元/㎡,市场评估价17000元/㎡;
上述存量统建安置房,允许上调安置。存量统建安置房给予价格优惠:
被搬迁户住宅房屋上调安置各类户型的存量统建安置房,上调安置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户型的,上调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的85%计价,上调安置105平方米(含105平方米)以上户型的,每上调一档(15平方米)再给予市场评估价格5%的优惠折扣。上调部分优惠价格低于对接价格的,按对接价格计价。
奥体16#地麓岭花园,对接价16000元/㎡;
奥体19#地臻茂公馆,对接价16280元/㎡
1、单位自持的住宅房屋原则上产权调换安置120平方米及以上户型。
2、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3、安置房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以标准户型为基数,给予80元/平方米的内部隔墙及卫生洁具补助。
4、被抢险搬迁房屋确权面积×被抢险搬迁房屋补偿均价的补偿总金额除以安置房对接价所得面积不计层次差价,其余面积按设定的标准层(总楼层的中间层,下同)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
十一、补助
1、被搬迁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2、搬迁住宅房屋,下列情形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补足45平方米进行补偿安置,但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建安综合造价和成套房补助:
(1)被搬迁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被搬迁人户籍在本市五城区,且被搬迁人及其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二手房);
(2)被搬迁人已死亡的,原则上不适用补足45平方米优惠政策,但该房屋长期由被搬迁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居住使用(一般以户籍登记为准),该直系亲属(含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经房屋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的;
(3)被搬迁人原夫妻在2013年5月20日前离婚,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明确房产分割权属范围,原夫妻一方分得的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历史老宅产权分割、自建房或房改房转让的、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或将商品房、二手房转让以及2006年7月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补足部分补偿计价方式:补足部分面积×(被搬迁住宅房屋的补偿均价砖混结构20319元/㎡,砖木结构20248元/㎡,木结构20189元/㎡-1900)。
3、住宅搬迁补助费为15元/平方米,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4、临时安置补助按被抢险搬迁房屋的确权面积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15元。
5、被搬迁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的安家补助。
6、因搬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停产停业期限,一般按不低于半年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搬迁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7、电话补助费58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50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元/户。
十二、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产权人或住户拒绝协商搬迁,属地政府可发布强制搬迁公告,先行将住户搬迁至安置房,以确保人民群众居住安全。
3、故意扰乱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房屋搬迁程序
1、凡属国有公房的被搬迁人,应先向公房管理部门办理退租手续。
2、由房屋搬迁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搬迁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3、被搬迁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煤气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4、被搬迁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具体事宜由房屋搬迁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5、被搬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公房租赁凭证、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十四、本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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