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能源巷道路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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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福州市鼓楼区能源巷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因福州市鼓楼区能源巷道路改造工程项目需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选址红线图为准)。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经有关部门论证(详见附件或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l.gov.cn/),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1年10月28日至2021年11月26日止。
具体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福州市鼓楼区能源巷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福州市鼓楼区能源巷道路改造工程项目需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意见(试行)》、《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1.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见选址红线图)内的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属国有直管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作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2.本项目征收补偿的方式:经初步摸底调查,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均为非住宅房屋,因城市规划原因无法实行产权调换,本项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二、征收补偿原则
1.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2.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1)私房、单位房: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国有公房:被征收房屋属国有公房且未办理所有权证的,按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计租面积×1.3计算。
3.被征收房屋属历史遗留私租房的,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由原使用人继续使用。
4.经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住宅公房承租户在签约期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由公房承租户自行选择安置方式;住宅公房承租户在签约期限内拒绝签订协议搬迁的,保持原租赁关系,安置地点由国有房产管理部门选择;非住宅公房、办公用房及工业仓储用房实行货币补偿。
三、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一)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3.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附表《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标准》中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6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4.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平方米自行搬迁补助。
(二)各类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其建筑面积按100%予以认定补偿。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其建筑面积按50%予以认定补偿。
3.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其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认定补偿。
4.属2006年8月26日后建设的,其建筑面积不予补偿。
(三)私营企业或外地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占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6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四)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四、营业性店面认定补偿办法
因城市规划原因无法实行产权调换,本项目实行货币补偿。具体认定办法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或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按营业性店面进行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排名前列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1.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排名前列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2.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排名前列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排名前列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3.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排名前列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排名前列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五、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
六、按协商方式签订协议的计价补偿安置办法
(一)整体区位价计价补偿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可按以下办法协商确定房屋的各项补偿安置及奖励金额并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书:
1.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沿小街巷营业性店面:
(1)私房营业性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的合法建筑面积×(2329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国有公房营业性店面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店面的合法建筑面积×(2329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50%。
2.办公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
办公用房(不带电梯)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办公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12309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重置价格标准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重置价格标准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重置价格标准提高60%;
4.住宅房屋旧房补偿按照榕房〔2017〕89号的建安综合单价及成新率评定标准执行,其它非住宅房屋及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的旧房补偿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标准执行。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价进行计价的,二次装修项目补偿按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户补偿及评估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若被征收人同意按整体区位价计价方式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一致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则不再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安置房进行分户市场评估。
若被征收人拒绝按整体区位价计价方式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则被征收人应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收到书面申请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委托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分户市场评估,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七、签约期限内奖励办法
(一)整体区位价方式奖励办法
非住宅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奖励办法:
(1)搬迁奖励
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沿小街巷店面 2330元/㎡,办公用房(不带电梯)1231元/㎡。
(2)货币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货币奖励:沿小街巷店面2330元/㎡,办公用房(不带电梯)1231元/㎡。
(二)分户评估方式奖励办法
以分户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的,其奖励办法为:非住宅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可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5%的货币奖励。
八、搬迁补助办法
1.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2.住宅搬迁补助费为15元/平方米,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3.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4.电话补助费58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50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元/户。
九、住房保障办法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我市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可按省市相关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十、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1.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补偿方案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并搬迁,若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房屋搬迁程序
1.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煤气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的,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凡属国有公房的被征收人,应先向国有公房管理部门办理退租手续。
4.为确保产权调换用房设计及本项目建设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办好封房移交手续并领取搬迁顺序号。被征收人回迁选房办法及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5.凡属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于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及房屋产权证注销后45个工作日内付清货币款项。
6.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公房租赁凭证(合约)、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管道煤气销户发票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十二、该方案未提及事项均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实施。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三、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将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坚持“六个公开”,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及时张榜公布,并接受区纪委、监察部门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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