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工资了!福建明年4月1日起调整较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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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记者22日获悉,日前,经福建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福建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公布我省较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2年4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较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福建省月较低工资标准保留四个档,分别为2030元、1960元、1810元、16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四个档,分别为21元、20.5元、19元、17.5元。与调整前相比,月较低工资标准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为14.59%,年均增幅6.24%。
较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较低劳动报酬。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较低工资标准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福建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较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较低工资标准和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较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较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记者了解到,较低工资不包括以下收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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