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 项目应依法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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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翁则宁
在某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51%)和一家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中,该国有控股企业出资56%,该外资企业出资44%。该国有控股企业认为:其投资项目的资金按国有股权的比例折算后的资金占项目总资金未达到50%以上,该项目不属于国有控股项目,依法不属于依法强制招标范围。
该国有控股企业对招标投标相关规定的理解是错误的。该项目中,国有资金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如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
□案例点睛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叶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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