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出台新政!严禁在创新型产业用地范围内建造公寓及住宅等

福州房产资讯2 2021-05-26 07: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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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方公众号发布“闽侯县出台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新规” “五个严”助力创新型产业发展”一文。

5月25日,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方公众号发布“闽侯县出台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新规” “五个严”助力创新型产业发展”一文。

据悉,2021年5月21日,闽侯县印发实施《闽侯县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导则》,对创新型产业包含的产业类型进行了说明。本次出台《导则》建立起创新型产业用地从项目准入、用地规划、土地供应、分割转让、项目监管到产权登记的闭环管理机制。

该导则严控用地规划,规定了严禁在创新型产业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公寓、住宅(商品房)、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总部大楼和商业店面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附原文:

闽侯县出台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新规”

“五个严”助力创新型产业发展

为适应创新型产业发展趋势,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增强经济发展活力,2021年5月21日,闽侯县印发实施《闽侯县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为全县创新型产业发展提供政策依据。

创新型产业包含了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研发、新材料、海洋高新产业等产业类型。由于创新型产业是近几年广泛出现的产业类型,是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转化的产物,在用地方面国家还没有一套完善的管理规范,目前各地制定的政策各不相同。为此,闽侯县在参考了浙江杭州、温州等地出台的创新型产业用地政策,不断完善政策构架,突破现有政策障碍,出台《导则》建立起创新型产业用地从项目准入、用地规划、土地供应、分割转让、项目监管到产权登记的闭环管理机制,以推动全县创新型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严把项目准入。坚持项目用地“严进”,成立县创新型产业项目准入管理和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创新型产业项目地块的产业方向(类型)、制定创新型产业项目准入条件、制定创新型产业项目的履约监管要求和考核办法。此外,按照《福州市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严格限定产业类型范围,明确规定意向竞买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在报名前签订《项目投资承诺书》,出让成交后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确保项目产业类型、项目投资强度、环保等符合要求。

严控用地规划。探索建立工业用地兼容服务型配套用地新模式,对于项目开发的建(构)筑物产权全部由企业自持的,要求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不低于7%,破解目前一般工业用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制约问题,为园区、企业发展提供居住、商业、金融、科技等综合服务,促进产城融合和新型城镇化发展。同时,根据项目用地面积和容积率,分梯度约定建设工期,其中容积率大于2.0且用地面积大于100亩的项目的最长建设工期设定为36个月,为重大项目的落地落实提供支持和保障。此外,还规定了严禁在创新型产业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公寓、住宅(商品房)、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总部大楼和商业店面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严抓土地出让。根据创新型产业用地特征,将创新型产业用地的土地用途确定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创新型产业M1),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并按工业用地出让有关程序办理,采取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同时建立了差别化地价管理制度,出让起始价按50%工业和50%办公基准地价确定,并根据不同的产权自持比例修正后的市场评估价与土地取得成本择高确定,这样既对原有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地价进行了有效区分,也较大限度地支持和保护了创新型产业的发展空间。

严守产权管理。明确规定创新型产业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产权原则上以竞得人全部自持自用为主。项目按产业园区模式进行开发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应在5-7%,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比应在10-15%。出让方案允许分割转让的,竞得人自持产权比例应不低于15%,可分割转让部分最小分割转让的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在为企业融资保障预留空间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了项目的可延续性。同时规定了用于分割转让(含入驻企业二次转让)、出租的,入驻企业准入条件必须符合创新型产业指导目录要求,确保项目类型不改、土地用途不变。

严管履约验收。明确县商务局、工信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健全事中事后履约监管机制,规定了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办结竣工验收备案,园区及入驻企业税收均达到考核要求后,才能办理园区入驻企业的产权分割转移登记手续;未通过考核的,给予不超过一年的限期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通过考核的,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按土地出让成交时的地价和收回时点建(构)筑物评估价给予补偿。对于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擅自转售、转租、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或者有违法加建改建等违法情形,按照《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

来源: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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